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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互联网网站管理办法

2017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互联网网站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学校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学校网络空间形象和声誉,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大学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是指广州大学党政机构、直属单位、学院和直属系、各有关科研机构等校内单位所开办的,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互联网IP地址,是指由互联网接入单位分配给广州大学使用的互联网IP地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互联网域名,是指广州大学申请备案的互联网域名。

    第五条 原则上,网站应使用学校互联网域名和互联网IP地址。

    第六条 未经批准,网站开办单位不得利用学校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网站建设、运行、维护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拟定学校互联网网站管理相关制度;网站建设、运行、维护的统筹管理;各单位互联网网站开办的审查、审核;对学校互联网网站进行监督、监测;定期开展互联网网站的检查和评估工作等。

    第八条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是网站建设、运行、维护的技术支撑单位,负责网站群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网站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参与网站安全应急处置。

    第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网站开办单位为网站建设、运行、维护、安全、内容审查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网站建设、日常管理和安全维护等工作。

    第十条 保密办公室是网站内容保密审查的管理部门,对网站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党委宣传部是网站内容建设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内单位网站内容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并负责电子公告服务审批。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对学校各单位网站规范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不当者予以纠正。

第三章 网站开办审核

    第十三条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学校对网站实施备案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网站开办单位应履行备案报批手续,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一)开办网站的目的,信息服务功能说明,服务项目;

    (二)网站开办单位名称,网站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三)网站安全管理责任承诺书;

    (四)从事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举的互联网信息服务项目的,须提供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

    (五)网站正式上线前需由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招标的第三方网络安全公司进行安全检测,并提供安全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通过的不予上线。

    第十五条 网站涉及以下服务项目的,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

    (一)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二)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

    (三)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

    (四)从事文化、出版、视听节目、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网站原则上不得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确有需要的,通过党委宣传部专项审批后方能提供。

    第十七条 网站开办单位需要变更其备案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变更手续;网站开办单位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四章 网站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网站实施统一标识管理,网站设计应遵循广州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标准,规范校徽、中英文校名等元素的使用,形成广州大学网站统一风格。未通过备案审批的网站,得使用广州大学名称及视觉形象标识系统。

    第十九条 学校推行网站群管理,将校内单位网站集中到网站群平台实施统一管理、统一防护和统一监测。原则上,广州大学党政机构、直属单位、学院和直属系的官方网站均应进入网站群管理。

    第二十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中文主页的总体框架设计和内容建设,负责学校中文新闻的采、编、译和发布;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学校英文主页的总体框架设计和内容建设,负责学校英文新闻的采、编、译和发布;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中英文网站的技术维护工作。

第五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进入网站群管理的系统(网站),网站开办单位是网站技术安全责任单位,单位行政正职领导是网站技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网站负责人是网站技术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于已进入网站群管理的网站,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是网站技术安全责任单位,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正职领导是网站技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网站技术安全责任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政策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加强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数据备份,落实网站防攻击、防篡改、防挂马等关键技术防范措施,提高网站抵御攻击破坏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网站开办单位是网站内容安全责任单位,单位党委正职领导是网站内容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网站负责人是网站内容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网站开办单位应按明确审核与发布程序,确定内容编辑和审核的人员,保存最近60日操作记录。网站开办单位应严格按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网站内容不涉密。

    第二十五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单位除按上述要求进行网站安全管理外,还应明确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建立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落实用户登记程序、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专项安全保障措施,指定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六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二十六条 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建立网站安全监测平台,监控校内各单位网站的安全性和可用性,对异常情况及时通报预警,并可视情况实施暂时关闭网站措施。网站开办单位在接到通报后应主动配合,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第二十七条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网站安全检测,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安全扫描或渗透测试等检测手段发现学校各单位网站的安全漏洞。新建网站要同步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满足基本安全保护要求并通过安全检测的,方可上线运行。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对发现严重安全漏洞的网站将采取暂时关闭措施并发出整改通知。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网站开办单位应加强网站安全应急处置,制定网站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完善网站应急保障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网站安全事件。

    第二十九条 对于使用频度不大、阶段性使用的网站,可采取非工作时间或寒暑假、节假日关闭的方式运行。重要时期或重大活动安全保障期间,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依据有关部门要求并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关闭网站。对于无人管理、无力维护、长期不更新的网站,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关闭网站,以降低安全风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网站备案实行年度审核,网站开办单位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履行年度审核手续。在年度审核时,网站开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职责对校内各单位网站建设、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责成相关单位或人员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于限期不整改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视具体情节予以暂时关闭网站、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失职渎职造成网站安全责任事故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5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利用学校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开办网站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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